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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权是《民法典》物权编新增的用益物权的种类,它是指权利人为了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按照合同约定或遗嘱,在他人享有所有权的住宅之上设立的占有、使用该住宅的权利,居住权的设立旨在保障特定人群的居住权益,比如老年人、离婚后无房居住的一方等。
居住权的设立需要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根据法律规定,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并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这意味着,仅仅签订居住权合同而未进行登记,居住权是不成立的。
对于卖房者来说,如果房屋上已经设立了居住权,那么即使将房屋出售,居住权人依然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在该房屋内居住,这就意味着,购房者虽然获得了房屋的所有权,但可能无法立即入住该房屋,老张将自己的房子卖给了小李,但此前老张已经为自己的老母亲设立了居住权,那么即使小李拿到了房产证,老张的老母亲依然可以在该房屋内居住至居住权期限届满,这对于卖房者来说,可能会影响房屋的销售价格和销售速度,因为购房者通常更倾向于购买没有居住权限制的房屋。
对于购房者而言,在购买二手房时,如果没有充分了解房屋是否存在居住权,可能会陷入意想不到的困境,一旦购买了设有居住权的房屋,购房者的居住权益将受到极大的限制,居住权具有独立性和排他性,居住权期限内,居住权人可以对抗房屋所有权人,购房者在购房前一定要仔细查询房屋是否存在居住权登记。
从法律和实际操作的角度来看,卖二手房并没有要求必须有居住权,卖房者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决定是否在房屋上设立居住权,在实际交易中,是否存在居住权会对交易产生重大影响。
如果卖房者希望快速出售房屋并获得较高的价格,通常不建议在房屋上设立居住权,因为如前文所述,居住权的存在会让购房者有所顾虑,降低房屋的吸引力,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卖房者可能会选择设立居住权,卖房者为了保障自己或他人的居住权益,可能会在出售房屋时为自己或特定的人设立居住权。
对于购房者来说,虽然没有要求购买的二手房必须有居住权,但在购房过程中一定要充分了解房屋的居住权情况,可以通过查询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相关信息,或者要求卖房者提供房屋不存在居住权的证明等方式来确保自己的权益。
赵先生将自己的房屋出售给孙女士,但未告知孙女士该房屋已为自己的前妻设立了居住权,孙女士在入住时遭到赵先生前妻的阻拦,孙女士遂将赵先生告上法庭,法院经审理认为,赵先生隐瞒房屋存在居住权的情况,构成违约,判决赵先生退还孙女士购房款,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周先生在出售房屋时,为自己年迈的父母设立了居住权,并在出售前如实告知了购房者吴先生,吴先生考虑到周先生父母的居住需求以及房屋价格相对较低,最终决定购买该房屋,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居住权的相关事宜,交易顺利完成。
通过这两个案例可以看出,在二手房交易中,如实告知居住权情况以及合理处理居住权问题对于交易的顺利进行至关重要。
卖二手房并没有要求必须有居住权,但居住权问题在二手房交易中不容忽视,卖房者和购房者都应当充分了解居住权的相关法律规定,在交易过程中如实告知、谨慎决策,卖房者要合理规划居住权的设立,避免因隐瞒居住权情况而引发纠纷;购房者要做好尽职调查,通过合同约定等方式保障自己的权益,才能确保二手房交易的安全、顺利进行,让双方都能在交易中实现自己的目标,无论是卖房者还是购房者,在面对居住权问题时,都应当保持谨慎和理性,以法律为依据,以合同为保障,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本文能为想要买房或者卖房的人提供一些有价值的参考和帮助。